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2-05

案號

CHDM-113-聲-1049-20250205-2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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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4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名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752號),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所為 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編號4宣告刑欄「拘役10日(共5罪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拘役20日(共5罪)」。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77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編號4宣告刑欄「拘役10日 (共5罪)」之記載顯係誤繕。依上揭說明,應更正為「拘役20日(共5罪)」。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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