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0-09
案號
CHDM-113-聲-1061-20241009-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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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6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詠翔 住彰化縣○○市○○里○○路0段000巷0弄0○0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詠翔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詠翔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三罪均為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罪,犯罪類型相同,行為態樣、手段均相似,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三罪之犯罪時間分別在民國111年7月、112年1月、112年7月,時間上有相當之差距,並斟酌受刑人實行各次犯行之次數、不法內涵、受刑人之年紀、復歸社會可能性、罪數所反映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等情,為整體非難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素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心怡 附表: 編 號 一 二 三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7月12日10時採尿時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 112年1月9日 111年7月27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264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1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144號 113年度易字第464號 113年度易字604號 判決日期 113年3月14日 113年5月8日 113年7月2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144號 113年度易字第464號 113年度易字604號 確定日期 113年4月17日 113年6月5日 113年8月13日 備 註 編號一、二所示二罪,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