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0-23
案號
CHDM-113-聲-1073-20241023-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7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成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7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成哲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 期徒刑玖月;所犯如附表編號4至5所示之罪所處之罰金,應執行 罰金新臺幣貳萬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成哲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 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第7款,就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有期徒刑部分、如附表編號4至5所示之罰金部分,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並請就如附表編號4至5所示之罰金部分,依刑法第42條第3項諭知易服勞役之標準等語。 二、按「(第1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第2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如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周成哲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 以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判決分別判處如各該編號所示之有期徒刑及罰金刑,均告確定在案等情,有上開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又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其另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本件係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聲請,有受刑人簽署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執丙)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刑調查表」1份存卷可考(見本院卷第7頁),核與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相符,從而聲請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規定,聲請就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及就如附表編號4至5所示之罪所處之罰金部分,分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各罪之類型、情節均不甚相同,並斟酌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受刑人對本件定刑範圍表示「無意見」等語(參本院卷第49頁)等節,整體評價受刑人應受矯治之程度,在上開各罪所處有期徒刑、罰金刑宣告刑總和上限之外部性界限範圍內,分別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原雖得易科罰金,然與如附表編號4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之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仲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曉汾 附表:受刑人周成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4 5 罪 名 竊盜罪 詐欺得利罪 詐欺取財罪 幫助犯洗錢罪 侵占遺失物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罰金新臺幣5千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0年10月8日 111年12月11日 112年1月14日 112年2月12日 112年1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341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334號等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334號等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334號等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334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139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93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93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93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93號 判決日期 112年5月4日 113年3月25日 113年3月25日 113年3月25日 113年3月2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139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93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93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93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93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2年6月14日 113年5月1日 113年5月1日 113年5月1日 113年5月1日 有期徒刑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否 (略) 有期徒刑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是 是 (略) 備 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緝字第693號 臺灣彰化法院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447號 臺灣彰化法院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447號 臺灣彰化法院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448號 臺灣彰化法院檢察署113年度罰執字第13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