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0-23

案號

CHDM-113-聲-1086-20241023-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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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8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鄧錦興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7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鄧錦興犯如附表所示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鄧錦興因詐欺及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 表所示罪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受刑人並就定刑具狀表示無意見,有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附卷可參,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理由。茲審酌受刑人犯罪情節類似,罪質相同(除附表編號1外),及犯罪次數甚多等一切情狀,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宋庭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秀香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2罪) 有期徒刑6月(3罪) 犯 罪 日 期 112年8月15日 112年8月14日 113年1月3日 112年12月11日 112年12月15日 112年12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緝字第193號等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緝字第193號等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166號等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628號 113年度簡字第628號 113年度簡字第1381號等 判決日期 113年3月29日 113年3月29日 113年7月26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628號 113年度簡字第628號 113年度簡字第1381號等 判 決確定日期 113年5月15日 113年5月15日 113年8月22日 備 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760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760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4304號 編號1至2已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編號3至4已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 編 號 4 罪 名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113年1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166號等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1381號等 判決日期 113年7月26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1381號等 判 決確定日期 113年8月22日 備 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4304號 編號3至4已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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