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0-18
案號
CHDM-113-聲-1087-20241018-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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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8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金佳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7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金佳偉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肆月;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 萬捌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金佳偉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一、二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項則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再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所定執行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894號裁定參照)。 三、查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一、二 所示之罪刑,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之罪,除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罪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外;其餘均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之。查受刑人已以書面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1份在卷可佐(見執聲卷第2頁)。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如附表一、二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之刑,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又參酌受刑人所犯附表一、二各罪之罪質、犯罪類型、行為手段、侵害法益、各次犯罪時間間隔,及經本院函請受刑人就本案陳述意見,惟受刑人收受函文後逾期迄未回覆意見,有本院函稿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67頁、第71頁),在程序上已保障受刑人之權益等一切情狀,爰於自由裁量之外部、內部性界限之範圍內,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罰金部分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至於附表一、二各原判決所宣告之沒收部分,均仍應併予執行,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 ,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附表一: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12/01/07 112/01/20 112/01/09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781、9298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781、9298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調偵字第85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原易字第13號 112年原易字第13號 113年原易字第2號 判決 日 期 112/11/17 112/11/17 113/02/19 確定判決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原易字第13號 112年度原易字第13號 113年原易字第2號 確定 日 期 112/12/27 112/12/27 113/04/0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是 否 備 註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43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43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964號 編號1、2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編號1至4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 編 號 4 5 罪 名 竊盜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12/01/20 112/01/20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6269號等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141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2年原易字第25號 113年原簡字第13號 判決 日 期 113/02/20 113/06/28 確定判決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2年原易字第25號 113年原簡字第13號 確定 日 期 113/04/03 113/08/0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是 備 註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969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004號 編號1至4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 附表二: 編 號 1 2 罪 名 侵占遺失物 侵占遺失物 宣 告 刑 罰金新臺幣1萬2000元 罰金新臺幣1萬4000元 犯罪日期 112/01/04 112/01/20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6269號等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141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2年原易字第25號 113年原簡字第13號 判決 日 期 113/02/20 113/06/28 確定判決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2年原易字第25號 113年原簡字第13號 確定 日 期 113/04/03 113/08/06 備 註 彰化地檢113年度罰執字第94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罰執字第24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