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0-15

案號

CHDM-113-聲-1108-20241015-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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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0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麒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8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麒友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 徒刑玖年參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再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後段、第2項定有明文。故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之聲請人,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為限,受刑人並非聲請權人。既然受刑人並無聲請權,自無從撤回定刑之聲請。 二、經查:  ㈠受刑人賴麒友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僅記載有期徒刑部分),均經確定在案,有卷附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可參。至於本院寄送意見調查表給受刑人後,受刑人於民國113年10月9日具狀回復:等全部判完再聲請定應執行刑等語。然而,揆諸前揭說明,受刑人並無聲請權,也無從撤回定刑之聲請,而聲請權人即檢察官仍提起本件定執行刑之聲請,本院仍應予以受理。從而,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㈡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編號1至9同為販賣毒 品案件,編號10則為持有毒品案件,罪質、手段不同。暨考量各罪行為時間間隔、手段、所生危害與損害、被告之犯後態度、前科素行,兼衡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罪曾經定刑之刑度。以及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並考量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琇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冠慧 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 編 號 罪名 宣 告 刑 犯罪日期 偵查年度及案號 最 後 事 實 審 確 定 判 決 備 註 法 院 案 號 判決日期 法 院 案 號 確定日期 1 販賣毒品 有期徒刑7年8月 111年5月4日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353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266號 112年6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266號 112年7月31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792號 2 有期徒刑7年8月 111年5月10日 3 有期徒刑7年8月 111年8月14日 4 有期徒刑7年8月 111年12月10日 5 有期徒刑7年8月 111年12月15日 6 有期徒刑7年7月 111年3月30日 7 有期徒刑7年7月 111年4月1日 8 有期徒刑7年7月 111年4月15日 9 有期徒刑7年7月 111年3月29日 10 持有毒品 有期徒刑1年2月 111年12月27日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120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1027號 113年6月1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1027號 113年7月30日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8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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