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0-30
案號
CHDM-113-聲-1112-20241030-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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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1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梁閔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13年度執聲字第7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梁閔源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 刑貳年貳月。 理 由 一、受刑人梁閔源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其中附表編號1至3所示罪刑,於判決時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構成本件定應執行刑之內部界限之一。 二、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有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為憑。爰審酌受刑人所犯數罪,罪名相同、侵害不同人之財產法益,手段類似,犯案時間相隔緊密等事項,裁定本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 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梁永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