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1-08
案號
CHDM-113-聲-1113-20241108-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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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1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聖訓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8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聖訓犯如附表所示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 由 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黃聖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 判處如附表所示罪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理由。另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聲請定執行之刑案件表示意見,而未獲回覆等情,有本院113年10月7日函、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審酌受刑人犯罪情節類似,罪質相同等一切情狀,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宋庭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秀香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10月17日 112年10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7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953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342號 113年度易字第728號 判決日期 113年5月2日 113年7月29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342號 113年度易字第728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3年7月9日 113年8月30日 備 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4091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433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