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4-11-05
案號
CHDM-113-聲-1132-20241105-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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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3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受刑 人 林宏標 具 保 人 邱秀鳳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 3年度執聲沒字第1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秀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宏標因詐欺等案件,前經具保人邱秀 鳳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0萬元後,由聲請人釋放在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受罰金以外主刑之諭知,而未經羈押者,檢察官於執行時 ,應傳喚之;傳喚不到者,應行拘提。又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1項前段、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於偵查中指定保證金 20萬元,由具保人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罰金通知單在卷可參。嗣被告經法院判決認定犯加重詐欺罪確定後,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且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遵期使被告到案等節,亦有被告歷審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代為拘提之拘票暨報告書附卷可憑。此外,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鍾宜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