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4-10-07

案號

CHDM-113-聲-1133-20241007-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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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3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邱苡宸 受 刑 人 林順源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裁定沒入保證 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苡宸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邱苡宸因受刑人林順源違反廢棄物清 理法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茲因受刑人逃匿,並已合法通知具保人而無著,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經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具保人繳 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等情,有本院繳納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各1件附卷可查。又具保人繳納保證金時,陳報之居所地雖為臺中市○○區○○○路000號9樓之2,然本案經檢察官執行,執行通知送達上址後,因具保人遷移不明而遭退件,檢察官又傳喚受刑人,並依法查詢具保人戶籍址後,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然受刑人經傳喚未到,復拘提無著,且具保人亦未遵期督促受刑人到院,另受刑人及具保人均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等情,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暑送達證書、通知、拘票及拘提無著報告書,以及受刑人、具保人之各該個人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憑,是受刑人既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前揭繳納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琇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吳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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