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4-11-22
案號
CHDM-113-聲-1136-20241122-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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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36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韓愛琴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548號),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韓愛琴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一一三年度易字第 五四八號案件於民國一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 錄音光碟。韓愛琴就取得之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 當目的使用,並禁止韓愛琴再行轉拷利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3年度易字第548號傷害等案件民國11 3年6月28日準備程序開庭時,告訴人邱元花當庭辱罵聲請人,聲請人擬確認邱元花所述,作為至地檢署提告邱元花之證據,爰聲請交付該案準備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就許可交付之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為適當之加密措施,並得為禁止轉拷之限制利用措施,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4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易字第548號案件之被告,為依法 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茲聲請人因上開事由欲確認開庭錄音,於法定期限內,聲請交付本院於113年6月28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已敘明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而其聲請並無依法令規定不應許可之情形,核其所請,為有理由,爰裁定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13年度易字第548號案件於113年6月28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並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規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相關規定,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再行轉拷利用,若有違反,得依同條第2項規定處以罰鍰,併予說明。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紀佳良 法 官 林慧欣 法 官 熊霈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蕎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