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0-30

案號

CHDM-113-聲-1143-20241030-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4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聿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8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聿弘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 有期徒刑捌年伍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聿弘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①附表編號6犯罪日期欄之記載應更正為「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許至同年00月0日下午5時30分許間某日時」;②附表編號7、8判決確定日期欄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13年3月14日」),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等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在卷可稽。又如附表編號1至4、9所示之罪均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5至8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核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惟聲請人係經受刑人之請求而為本件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1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審酌刑罰之內、外部界限範圍,復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之異同、各罪依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原定執行刑,暨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限,並參酌受刑人陳述意見調查表所載意見(本院卷第45頁),定其有期徒刑部分之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淞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怡吟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恐嚇危害安全 毀損 加重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11年4月27日 111年10月16日 111年4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519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6463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38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簡字第1800號 111年度簡字第2096號 112年度簡字第417號 判決日期 111年11月22日 111年11月25日 112年3月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簡字第1800號 111年度簡字第2096號 112年度簡字第41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12月23日 111年12月29日 112年4月7日 是否為得易刑處分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77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01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008號 編號1至4之罪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75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已執行完畢) 編號 4 5 6 罪名 毀損 加重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11年4月26日 111年5月19日 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許至同年00月0日下午5時30分許間某日時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381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613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44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417號 112年度易緝字第23號 112年度易字第1366號 判決日期 112年3月1日 112年9月20日 112年12月28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417號 112年度易緝字第23號 112年度易字第136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4月7日 112年10月25日 113年2月27日 是否為得易刑處分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008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6號(已執行完畢)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498號 編號1至4之罪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75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已執行完畢) 編號 7 8 9 罪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恐嚇危害安全 妨害自由 宣告刑 有期徒刑6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0元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0年2、3月間至111年3月8日 111年3月7日 111年4月2日至同年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275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275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60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787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787號 112年度訴字第904號 判決日期 113年2月6日 113年2月6日 113年2月22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787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787號 112年度訴字第90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3月14日 113年3月14日 113年4月3日 是否為得易刑處分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906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257號 編號7、8之罪,有期徒刑部分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