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4-10-16
案號
CHDM-113-聲-1165-20241016-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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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65號 聲 請 人 即訴訟參與 代 理 人 王捷歆律師 陳雨凡律師 陳宜均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111年度訴字第1074 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付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07 4號案件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審理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就 取得之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 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 二、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 ㈠聲請人為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074號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之 訴訟參與代理人,其以上開理由聲請交付本案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審理期日之法庭錄音,業已敘明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依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規 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等規定,聲請人就所取得之前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永梁 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