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日期
2024-11-29
案號
CHDM-113-聲-1167-20241129-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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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67號 113年度聲字第1375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張祐瑞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犯加重竊盜等案件(113年度易字第1163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已坦承犯行,並已與被害人和解,取得 被害人原諒,且家中有待產的未婚妻急需照顧,被告無逃亡之虞。又本案檢警已完成證據調查,案情已明朗,被告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證人之虞。另被告所犯本案並非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罪,並無繼續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因加重竊盜等案件,於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羈押 ,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於短時間內連續利用凌晨夜間持工具多次竊取無人看守之娃娃機台內之硬幣,又於員警調查訊問後,再度犯下多起竊盜案件,加以被告供稱行竊目的是為了償還債務,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為預防被告再犯,故認有實施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3年8月9日起執行羈押。又於本案起訴後,經本院訊問,認被告所涉罪嫌重大,且在短時間內犯多次犯行,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認有羈押必要而於113年9月10日裁定羈押,並於羈押屆至前裁定延長羈押2月。被告雖以上揭情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被告前因反覆多次實施竊盜犯行,且依其前所述目的在於清償債務,則其再度犯案之動機仍在,仍有再度反覆實施竊盜犯行之虞,其羈押之原因並未消滅,本院審酌被告所涉犯罪之情節,及其上開犯罪之動機,無法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替代羈押,仍有羈押之必要,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不得駁回具保停止羈押聲請之事由,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即難准許,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黃國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