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0-25

案號

CHDM-113-聲-1182-20241025-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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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8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晨仕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8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晨仕犯如附表所示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理 由 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楊晨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 院判處如附表所示罪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故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理由。法官考量受刑人之犯罪期間相近、犯行模式雷同,且案情簡易,爰不待陳述意見,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梁義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8月11日1時30分為警採尿回溯4日內之某時 112年10月18日1時52分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583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36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1224號 113年度簡字第1456號 判決日期 112/12/13 113/08/09 確定判決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1224號 113年度簡字第1456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12/13 113/09/1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25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5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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