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1-18

案號

CHDM-113-聲-1191-20241118-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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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9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祐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3年度執 聲字第8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祐源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 刑貳年貳月。   理 由 一、受刑人張祐源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確定在案,此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 二、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審酌受刑人所犯數罪,其犯罪情節、手段、所侵害法益均具同質性,且是同日密集為之,以及受刑人對於本件定應執行刑並無意見,有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憑等事項,裁定本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 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梁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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