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1-18

案號

CHDM-113-聲-1210-20241118-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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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1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詠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8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詠蓁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 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詠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規定。再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院字第2702號解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及第679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罪刑確定,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刑,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52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確定等情,有前開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又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受刑人已向檢察官聲請就該罪與附表編號1、2、4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卷附「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執乙)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1份附卷可憑。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併綜合斟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至4均為持有毒品案件,罪質相當,再考量受刑人各罪之犯罪動機、情節及行為次數等情狀後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治之程度,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暨受刑人於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表示無意見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原宣告刑雖為得易科罰金之刑,惟依前揭說明,因與附表編號1、2、4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故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附表:受刑人徐詠蓁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幫助犯洗錢罪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罪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另有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0年10月1日至110年10月7日 110年12月16日至110年12月21日 110年12月11日至110年12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419號等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1590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159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788號 112年度訴字第724號 112年度訴字第724號 判決日期 111年9月19日 112年11月27日 112年11月2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788號 112年度訴字第724號 112年度訴字第724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1年10月21日 112年12月27日 112年12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5125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319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320號 編號1至3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5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編   號 4 罪   名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11月1日至110年11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76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457號 判決日期 113年6月1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457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3年7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備     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45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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