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1-26

案號

CHDM-113-聲-1222-20241126-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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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2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德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8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德瑋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壹年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德瑋因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 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以如附 表所示之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以外所示之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判決確定前所犯等情,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可佐,堪信為真,是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各罪之罪質、犯罪類型、行為手段、侵害法益、各次犯罪時間間隔,暨參酌受刑人於卷附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所陳述之意見內容等一切事項,裁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 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附表】 編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3年1月14日 113年1月13日 112年10月10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偵字第4468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偵字第4050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偵字第84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887號 113年度簡字第926號 113年度易字第386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5月9日 113年5月27日 113年6月25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887號 113年度簡字第926號 113年度易字第386號 判決確 定日期 113年6月12日 113年6月27日 113年10月8日 是否為得易 科罰金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3216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4166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4863號 編號1、2之罪,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062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編號3、4、5、6、7之罪,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編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2年10月底某時 112年11月初某時 112年11月14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偵字第841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偵字第841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偵字第84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386號 113年度易字第386號 113年度易字第386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6月25日 113年6月25日 113年6月25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386號 113年度易字第386號 113年度易字第386號 判決確 定日期 113年10月8日 113年10月8日 113年10月8日 是否為得易 科罰金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4863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4863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4863號 編號3、4、5、6、7之罪,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編號 7 罪  名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2年11月20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偵字第84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386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6月25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386號 判決確 定日期 113年10月8日 是否為得易 科罰金案件 是 備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4863號 編號3、4、5、6、7之罪,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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