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23
案號
CHDM-113-聲-1226-20241223-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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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2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巫浤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8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巫浤銘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巫浤銘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復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明揭此旨。 三、經查受刑人巫浤銘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 附表所示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998號裁定定應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為有期徒刑3年3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上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如附表編號3至1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原不得併合處罰。惟聲請人既係依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有受刑人簽名並蓋指印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執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1份附卷足稽,則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經函詢受刑人,給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後,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罪質、犯罪情節、各罪行為時間間隔、所生損害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雖得易科罰金,但與如附表編號3至12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併合處罰之結果,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宣告刑之併科罰金部分,因無宣告多數罰金情形,應逕予執行而不在本件定執行刑之列,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慧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家庭暴力防治法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年 犯 罪 日 期 111年6月20日 111年7月21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1年6月26日) 111年8月1日後某日至111年8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速偵字第865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606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6058、19320號、112年度偵字第445、1143、1647、527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交簡字第1352號 111年度簡字第1602號 112年度訴字第247、323號 判決日期 111年7月11日 111年8月31日 112年4月1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交簡字第1352號 111年度簡字第1602號 112年度訴字第247、323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8月23日 111年9月29日 112年5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罪 是 是 否 備 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4038號(111年度執緝字第549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4767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3627號 編號1至9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8月1日後某日至111年8月4日 111年8月1日後某日至111年8月4日 111年8月1日後某日至111年8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6058、19320號、112年度偵字第445、1143、1647、5273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6058、19320號、112年度偵字第445、1143、1647、5273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6058、19320號、112年度偵字第445、1143、1647、527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247、323號 112年度訴字第247、323號 112年度訴字第247、323號 判決日期 112年4月18日 112年4月18日 112年4月1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247、323號 112年度訴字第247、323號 112年度訴字第247、323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5月17日 112年5月17日 112年5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罪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3627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3627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3627號 編號1至9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編 號 7 8 9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8月1日後某日至111年8月4日 111年8月4日至111年8月5日 111年8月1日後某日至111年8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6058、19320號、112年度偵字第445、1143、1647、5273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6058、19320號、112年度偵字第445、1143、1647、5273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6058、19320號、112年度偵字第445、1143、1647、527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247、323號 112年度訴字第247、323號 112年度訴字第247、323號 判決日期 112年4月18日 112年4月18日 112年4月1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247、323號 112年度訴字第247、323號 112年度訴字第247、323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5月17日 112年5月17日 112年5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罪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3627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3627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3627號 編號1至9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8月1日後某日至111年8月5日 111年8月1日後某日至111年8月4日 111年8月1日後某日至111年8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3074、13075、15382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8382、20088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8382、2008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915號 112年度訴字第1015號 112年度訴字第1015號 判決日期 112年12月28日 113年2月19日 113年2月1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915號 112年度訴字第1015號 112年度訴字第101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2月7日 113年3月26日 113年3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罪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315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923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92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