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1-25
案號
CHDM-113-聲-1246-20241125-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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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4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榮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9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榮鴻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 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張榮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 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第1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第2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張榮鴻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先後經如 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法院以各該編號所示之判決分別判處如各該編號所示之有期徒刑;而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復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8月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而附表所示各罪中,係以附表編號7所示之案件為最後事實審案件,且該案件並經本院為實體判決確定,是以本院為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各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依法自有管轄權。 ㈡、又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7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 金之罪,與其另犯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本件係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聲請,有受刑人簽署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執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1份存卷可考(見執聲卷第6頁),核與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相符,從而聲請人據此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前已經原法院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8月確定,而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與如附表編號6至7所示之罪雖非屬同樣罪名之犯罪,然均與毒品相關,且犯罪時間相距不遠,某程度上具有重複性,兩者間之獨立性較低,行為人透過各罪所顯示的人格面尚非完全不同,此部分責任非難重複程度顯然較高;並斟酌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受刑人對對本件定刑範圍表示「無意見」(見執聲卷第6頁)等節,整體評價受刑人應受矯治的程度,在前揭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範圍內,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㈢、再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原雖得 易科罰金,然與如附表編號1至5、7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之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仲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曉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ㄧ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年3月(1次) 有期徒刑5年1月(2次) 有期徒刑7年7月(3次) 犯罪日期 110年6月19日 ①110年6月27日 ②110年11月25日 ①110年11月16日 ②110年12月14日 ③110年12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及 案 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623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623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62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226號 111年度訴字第226號 111年度訴字第226號 判決日期 113年2月27日 113年2月27日 113年2月2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226號 111年度訴字第226號 111年度訴字第226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3年4月8日 113年4月8日 113年4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編號1至5所示之罪,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8月確定(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146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 轉讓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10月(1次) 有期徒刑7月(4次) 有期徒刑5月(1次) 犯罪日期 110年11月23日 ①110年12月3日 ②110年11月18日 ③110年11月18日 ④110年12月14日 112年12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及 案 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623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623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214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226號 111年度訴字第226號 113年度易字第576號 判決日期 113年2月27日 113年2月27日 113年6月2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226號 111年度訴字第226號 113年度易字第576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3年4月8日 113年4月8日 113年8月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 註 編號1至5所示之罪,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8月確定(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146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4611號 編 號 7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犯罪日期 112年12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及 案 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214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576號 判決日期 113年6月2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576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3年8月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 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461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