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4-11-22
案號
CHDM-113-聲-1248-20241122-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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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4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鐘樹元 具 保 人 許文政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 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文政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所實收之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鐘樹元(下稱受刑人)因犯違反槍砲彈 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經具保人許文政(下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已逃匿,並已合法通知具保人而無著,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及所實收之利息等語。 三、查受刑人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5萬元 ,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1紙在卷可稽。嗣受刑人確經傳喚未到,復拘提無著,且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促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業經本院審閱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20號執行卷宗、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108號案件全部卷宗無誤,而受刑人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足見受刑人確實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家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魏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