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1-19

案號

CHDM-113-聲-1258-20241119-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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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5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亦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9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亦暘犯如附表所示罪刑,應執行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理 由 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洪亦暘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先後經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罪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故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理由。法官考量受刑人之犯罪期間相近、罪質較輕,且案情簡易,爰不待陳述意見,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梁義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妨害自由 詐欺 宣  告  刑 拘役20日   (已執畢) 拘役20日 犯 罪 日 期 111日5月23日 110年10月27日前某日至110年12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南地檢111年度調偵字第2294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偵字第715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南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原簡字第51號 113年度簡字第1182號 判決日期 112/01/19 113/07/31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南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原簡字第51號 113年度簡字第1182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03/08 113/09/2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479號(臺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550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9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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