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31
案號
CHDM-113-聲-1262-20241231-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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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6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子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9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等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易科罰金之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在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審酌刑罰之內、外部界限範圍,並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之異同、各罪依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原定執行刑,暨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限,復參酌受刑人於卷附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中勾選無意見(本院卷第61頁),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淞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怡吟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20日 拘役40日 拘役25日 (共2罪) 犯罪日期 112年6月16日 112年8月26日 ①112年8月20日 ②112年12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4870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少連偵緝字第6號等 彰化地檢113年度少連偵緝字第6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290號 113年度易字第485、586號 113年度易字第485、586號 判決日期 113年2月27日 113年5月29日 113年5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290號 113年度易字第485、586號 113年度易字第485、58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5月28日 113年6月26日 113年6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213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570號 編號2-5之罪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110日確定 編號 4 5 罪名 傷害 竊盜 宣告刑 拘役25日 拘役30日 犯罪日期 112年7月11日 113年2月17日 以下空白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少連偵緝字第6號等 彰化地檢113年度少連偵緝字第6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485、586號 113年度易字第485、586號 判決日期 113年5月29日 113年5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485、586號 113年度易字第485、58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6月26日 113年6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570號 編號2-5之罪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110日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