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04
案號
CHDM-113-聲-1269-20241204-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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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6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駱賜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13年度執聲字第9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駱賜鎮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所處如附件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 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駱賜鎮因竊盜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 如附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1條第5款前段、第6款、第53條規定甚明。 三、經查,受刑人駱賜鎮因犯如附件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 如附件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件所示之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附卷可參。本件定應執行刑時,因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6款所定法定之上限120日,故本案已無裁量權,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許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