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日期
2024-11-15
案號
CHDM-113-聲-1300-20241115-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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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300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柯良達 選任辯護人 蕭博仁律師 簡詩展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2號),茲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請求狀所載。 二、查本院業已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裁定准被告繳納新臺幣7萬 元保證金後,得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彰化縣秀水鄉戶籍地,而被告亦已於113年11月15日後具保出監,有本院裁定、收受訴訟案款通知、限制住居具結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可佐,是被告再行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已無實益,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黃英豪 法 官 高郁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