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日期
2024-11-21
案號
CHDM-113-聲-1338-20241121-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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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338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13年度侵訴字第20號),聲請具 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已有悔改, 且係單親家庭,希望可以出去工作分擔母親辛勞,請求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故意對少年A女為強制猥褻 行為,而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以113年度侵訴字第20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無從易科罰金,將來須入監執行。又被告先前於本案準備期日均未到庭,嗣經拘提未獲,迄於113年10月10日通緝到案,顯然無意面對本案審判之情形,被告縱已坦認犯行,仍可認被告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有逃避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是前開羈押之原因猶存,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以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後,認為命被告具保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日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此外,本案被告又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之情形,是以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梁義順 法 官 宋庭華 法 官 陳建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