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日期
2024-12-06
案號
CHDM-113-聲-1344-20241206-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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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344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高樹權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坦承犯行,有正當工作,家人生病需要 照料,無逃亡之虞,且相關證據已調查完畢,無勾串共犯之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已裁定命被告繳納新臺幣2萬元保 證金後,得予停止羈押,且被告已於同年月22日具保在外,是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已無實益,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蔡忻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