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日期

2024-12-06

案號

CHDM-113-聲-1344-20241206-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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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344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高樹權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坦承犯行,有正當工作,家人生病需要 照料,無逃亡之虞,且相關證據已調查完畢,無勾串共犯之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已裁定命被告繳納新臺幣2萬元保 證金後,得予停止羈押,且被告已於同年月22日具保在外,是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已無實益,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蔡忻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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