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1-24

案號

CHDM-113-聲-1359-20250124-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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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35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柯冠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9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貳年玖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 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復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明揭此旨。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741號判決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年5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原不得併合處罰。惟聲請人既係依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有受刑人簽名並蓋指印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執強)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調查表1份附卷足稽,則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經本院發函詢問受刑人對於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意見,給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後,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罪質、犯罪情節、各罪行為時間間隔、所生損害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罪所處之刑,雖得易科罰金,但與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併合處罰之結果,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慧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1月中旬某日至112年1月31日 112年1月中旬某日至112年1月31日 112年1月中旬某日至112年2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821、17024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821、17024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821、1702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741號 112年度訴字第741號 112年度訴字第741號 判決日期 113年4月11日 113年4月11日 113年4月1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741號 112年度訴字第741號 112年度訴字第741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5月15日 113年5月15日 113年5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665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助字第2713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665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助字第2713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665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助字第2713號) 編號1至6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1月中旬某日至112年1月31日 112年1月中旬某日至112年1月30日 112年2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821、17024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821、17024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821、1702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741號 112年度訴字第741號 112年度訴字第741號 判決日期 113年4月11日 113年4月11日 113年4月1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741號 112年度訴字第741號 112年度訴字第741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5月15日 113年5月15日 113年5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665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助字第2713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665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助字第2713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665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助字第2713號) 編號1至6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編     號     7 罪     名 妨害秩序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7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50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410號 判決日期 113年3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41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5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是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76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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