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25

案號

CHDM-113-聲-1360-20241225-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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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36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士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9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士閔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士閔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聲請定易科罰金之標準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甚明。又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所定執行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894號裁定參照)。 三、查受刑人林士閔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罪刑(惟聲請書附表誤載部分,分別更正如附表所載),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之刑,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又參酌受刑人所犯附表各罪之罪質、犯罪類型、行為手段、侵害法益、各次犯罪時間間隔,及經本院函請受刑人就本案陳述意見,受刑人於陳述意見調查表勾選無意見等情,有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63頁)等一切情狀,爰於自由裁量之外部、內部性界限之範圍內,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於附表各原判決所宣告之沒收部分,均仍應併予執行,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附表(受刑人林士閔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20日 拘役20日 拘役55日 犯罪日期 112/12/29 112/11/10 112/09/13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778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949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偵字第82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709號 113年度簡字第770號 113年度簡字第911號 判決 日 期 113/04/18 113/04/26 113/05/17 確定判決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709號 113年度簡字第770號 113年度簡字第911號 確定 日 期 113/05/31 113/05/31 113/07/0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063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073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414號 編號3至6曾定應執行拘役100日 編號1至6曾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55日 拘役50日 拘役40日 犯罪日期 112/09/13 112/09/13 112/09/01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偵字第823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偵字第823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偵字第82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911號 113年度簡字第911號 113年度簡字第911號 判決 日 期 113/05/17 113/05/17 113/05/17 確定判決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911號 113年度簡字第911號 113年度簡字第911號 確定 日 期 113/07/02 113/07/02 113/07/0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1.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414號 2.編號3至6曾定應執行拘役100日 編號1至6曾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編   號 7 罪  名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25日 犯罪日期 113/04/28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偵字第999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1643號 判決 日 期 113/08/27 確定判決 法 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1643號 確定 日 期 113/10/0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    註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8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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