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日期

2024-12-02

案號

CHDM-113-聲-1364-20241202-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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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364號 聲 請 人 即被告之母 林和妹 被 告 豐偉倫 指定辯護人 本院約聘辯護人黃梓翔 上列被告因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豐偉倫於繳納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後,准予停止羈押;於停止羈 押後,應限制住居於「桃園市○○區○○○○○街00號1樓」。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已無羈押必要,聲請人可以幫其交保, 請准被告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本件被告豐偉倫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 罪嫌疑重大,且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執行羈押在案。本院審酌目前案件審理進度及被告全案犯罪情節、現有卷證資料、將來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復權衡被告之人身自由及經濟狀況,認以具保及限制住居之方式,對被告即有相當程度之心理約束力,可替代羈押手段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准予被告於提出新臺幣3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桃園市○○區○○○○○街00號1樓。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項、第3項、第5項 、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彥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靖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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