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1-26

案號

CHDM-113-聲-1371-20241126-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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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37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承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9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承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 壹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 二、經查:  ㈠受刑人劉承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卷附可參,又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6、9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之罪所處之刑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而本件業經受刑人向檢察官請求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定刑聲請書在卷可稽,故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應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從而,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㈡本院斟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6均為販賣毒品案件,編 號7為施用毒品案件,編號8、9分別為過失傷害、肇事逃逸案件,則以上各罪之罪名、行為態樣、侵害法益彼此不同,暨考量各罪行為時間間隔、所生危害與損害、受刑人之犯後態度、前科素行。以及受刑人在定刑聲請書中表示無意見。再審酌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並考量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琇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冠慧 附表 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 編 號 罪名  宣 告 刑 犯罪日期 偵查年度及案號   最 後 事 實 審    確 定 判 決   備  註 法 院 案 號 判決日期 法 院 案 號 確定日期 1 販賣毒品 有期徒刑1年5月,共5罪 111年7月11日、25日、8月11日、15日、17日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9857號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2年度上訴字第2230、2232號 112年11月22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2年度上訴字第2230、2232號 112年12月26日 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01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年2年2月 2 販賣毒品 有期徒刑1年3月 111年6月17日 3 販賣毒品 有期徒刑1年 111年8月11日 4 販賣毒品 有期徒刑10月 111年8月17日 5 販賣毒品 有期徒刑9月 111年8月4日 6 販賣毒品 有期徒刑8月 111年6月26日 7 施用毒品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壹日 112年11月22日上午9時50分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彰化地檢113年度毒偵緝字第7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949號 113年5月2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949號 113年6月28日 8 過失傷害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壹日 112年12月9日 彰化地檢113年度調院偵字第21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交訴字第75號 113年8月2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交訴字第75號 113年10月4日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59號 9 肇事逃逸 有期徒刑8月 112年12月9日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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