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1-29
案號
CHDM-113-聲-1377-20241129-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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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37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三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0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三福犯如附表所示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7月。 理 由 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中,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2項另有明定。 二、查受刑人黃三福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 罪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受刑人所犯罪刑,分屬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並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並陳稱「已有悔過之心,也想提早與被害人賠償,請求庭上給予機會,從輕量刑」等語,有民國113年11月20日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故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理由。法官審酌受刑人所犯竊盜案件手法、模式均雷同,惟與偽造文書、妨害自由案件犯罪情節不同,罪質有別,罪數甚多,編號1所示各罪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編號2至6部分已定2年6月,犯罪期間介於112年12月至113年2月,犯罪期間相近。此外,附表所示罪刑僅為2個裁判所為,受刑人已熟稔各次行為獲罪情形,並考量受刑人上開陳述之意見等一切情狀,爰不再待其陳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梁義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10次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2次 犯 罪 日 期 112.12.28(2次) 113.1.22 113.1.29(2次) 113.1.30 113.1.31 113.2.11(2次) 113.2.8 113.1.22 112.12.26 113.1.25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239、3689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239、3689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239、368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3年度訴字第274號 113年度訴字第274號 113年度訴字第274號 判決日期 113/05/29 113/05/29 113/05/29 確定判決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3年度訴字第274號 113年度訴字第274號 113年度訴字第274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07/09 113/07/09 113/07/0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是 備 註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709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710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710號 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編號2至6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偽造文書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4次 有期徒刑3月4次 犯 罪 日 期 113.2.17 112.12.26 113.1.25 113.2.8 113.2.17 113.1.25 113.1.30 113.2.17 113.2.12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239、3689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239、3689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239、368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3年度訴字第274號 113年度訴字第274號 113年度訴字第274號 判決日期 113/05/29 113/05/29 113/05/29 確定判決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3年度訴字第274號 113年度訴字第274號 113年度訴字第274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07/09 113/07/09 113/07/0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710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710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710號 編號2至6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編 號 7 以下空白 罪 名 妨害自由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3.2.1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偵字第547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1010號 判決日期 113/06/07 確定判決 法 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1010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07/1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 註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12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