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4-12-27

案號

CHDM-113-聲-1386-20241227-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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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38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施承宏 具 保 人 謝佩倚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 度執聲沒字第1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佩倚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謝佩倚因受刑人施承宏犯妨害秩序案 件,經依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並已合法通知具保人而無著,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沒入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因犯妨害秩序案件,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 5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嗣受刑人因前開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2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嗣受刑人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合法傳喚未遵期到案執行,且拘提無著,通知具保人亦未能偕同該受刑人到案,該受刑人復無其他受羈押或在監執行而未能到案等情,有執行傳票送達證書、通知具保人送達證書、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13年11月8日溪警分偵字第1130028755號函及檢附之彰化地檢署檢察官拘票、拘提無著報告書、受刑人及具保人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在卷可按,足見受刑人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怡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亭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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