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30

案號

CHDM-113-聲-1408-20241230-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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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40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錢世尉 籍設彰化縣○○鎮地○路000號(彰化○○○○○○○○) (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0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錢世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 二、經查:  ㈠受刑人錢世尉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僅記載有期徒刑部分),均經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卷附可參,又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之罪所處之刑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而本件業經受刑人向檢察官請求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定刑聲請書在卷可稽,故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應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從而,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㈡本院斟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為肇事逃逸、幫 助洗錢、施用毒品案件,各罪之罪名、行為態樣、侵害法益彼此不同,暨考量各罪行為時間間隔、所生危害與損害、受刑人之犯後態度、前科素行。兼衡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曾經定刑之刑度。以及受刑人在定刑聲請書中表示毒品案尚未判決之意見。再審酌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並考量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定其應執行之刑。  ㈢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併科罰金刑部分, 自應與前開所定之應執行刑併執行之,毋庸併定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琇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冠慧 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 編 號 罪名  宣 告 刑 犯罪日期 偵查年度及案號    最 後 事 實 審     確 定 判 決 備  註 法 院 案 號 判決日期 法 院 案 號 確定日期 1 肇事逃逸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壹日 111年10月3日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861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年度交簡上字第59號 112年11月2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年度交簡上字第59號 112年11月29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190號裁定) 2 幫助洗錢 有期徒刑3月 111年10月27日 彰化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47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金簡字第261號 113年7月3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金簡字第261號 113年8月30日 3 施用毒品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壹日 112年11月7日 彰化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108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1804號 113年9月2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1804號 113年11月5日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4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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