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4-12-17

案號

CHDM-113-聲-1412-20241217-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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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41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具保人 許正裕 上列受刑人即具保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 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30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許正裕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具保人(下稱受刑人)許正裕前因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0,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 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 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50,000元,由受刑人自行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一節,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點名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均影本1紙在卷可稽。嗣受刑人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後,由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經聲請人合法傳喚受刑人到案執行,受刑人無正當理由未遵期到案執行,且經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核發拘票命警拘提受刑人,亦無所獲等情,此有送達證書、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資料查詢網路列印畫面及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關於受刑人拘提未獲之覆函等件足憑,此外,亦查無受刑人有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此亦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存卷足參,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前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美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喻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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