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2-05
案號
CHDM-113-聲-1415-20250205-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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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41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倫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0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倫凱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拾 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倫凱因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先後 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項則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再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所定執行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894號裁定參照)。 三、查受刑人因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罪刑(聲請書附表編號13、14漏載部分,補充更正如附表編號13、14所載),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附表編號1至18所示之罪,除附表編號1至6、16、17所示之罪得易科罰金外;其餘均不得易科罰金,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之。查受刑人已以書面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1份附卷可稽(見執聲卷第6至7頁)。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之刑,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又參酌受刑人所犯附表各罪之罪質、犯罪類型、行為手段、侵害法益、各次犯罪時間間隔,及經本院函請受刑人就本案陳述意見,受刑人於陳述意見調查表已表示:伊已深切悔悟,希望早日回歸社會、孝順母親及照顧妻小等情,亦有受刑人陳述意見調查表1份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79頁),在程序上已保障受刑人之權益等一切情狀,爰於自由裁量之外部、內部性界限之範圍內,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於附表各原判決所宣告之沒收部分,均仍應併予執行;又附表編號1至6所示罪刑雖已執行完畢,仍應與附表編號7至18所示罪刑定應執行刑,僅已執行部分,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定意旨參照);另附表編號12至14所示之罪,有關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60萬元部分,既無刑法第51條第7款所謂宣告多數罰金之情形,即應併予執行,不生定應執行刑之問題,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 ,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附表(受刑人許倫凱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98年9月1日 98年9月10日 98年9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4299號、100年度偵字第2560號、101年度偵字第4053號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4299號、100年度偵字第2560號、101年度偵字第4053號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4299號、100年度偵字第2560號、101年度偵字第405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案 號 104年度上更(一)字第3號 104年度上更(一)字第3號 104年度上更(一)字第3號 判決日期 105年7月26日 105年7月26日 105年7月26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案 號 104年度上更(一)字第3號 104年度上更(一)字第3號 104年度上更(一)字第3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05年8月22日 105年8月22日 105年8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104年度上更(一)字第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花蓮地檢105年度執字第2555號,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附表編號1至17,經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53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98年9月10日 98年9月16日 98年9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4299號、100年度偵字第2560號、101年度偵字第4053號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4299號、100年度偵字第2560號、101年度偵字第4053號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4299號、100年度偵字第2560號、101年度偵字第405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案 號 104年度上更(一)字第3號 104年度上更(一)字第3號 104年度上更(一)字第3號 判決日期 105年7月26日 105年7月26日 105年7月26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案 號 104年度上更(一)字第3號 104年度上更(一)字第3號 104年度上更(一)字第3號 判決確定 日 期 105年8月22日 105年8月22日 105年8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104年度上更(一)字第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花蓮地檢105年度執字第2555號,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附表編號1至17,經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53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 編 號 7 8 9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96年7月15日至同年月31日 96年12月15日 100年2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調偵字第178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調偵字第178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調偵字第39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2899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2899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054號 判決日期 106年3月23日 106年3月23日 105年8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2899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2899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2291號 判決確定 日 期 106年3月23日 106年3月23日 106年7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附表編號7至8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289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7438號)。 附表編號9至11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105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2999號)。 附表編號1至17,經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53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詐欺 偽造有價證券 廢棄物清理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3年6月 有期徒刑2年8月,併科罰 金新臺幣30萬元 犯 罪 日 期 100年3月7日 100年3月8日至同年月15 日 99年12月至100年2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調偵字第39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調偵字第39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9914號、102年度偵字第633號、第701號、第2521號、第2996號、第3460號、第3485號、第3530號、第3898號、第3916號、第4000號、第4197號、第4312號、第4319號、第4390號、第4401號、第4409號、第4416號、第4419號、103年度蒞追字第2號、103年度偵字第913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054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054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809號、第1822號 、第1823號 判決日期 105年8月30日 105年8月30日 105年2月18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2291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2291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637號 判決確定 日 期 106年7月20日 106年7月20日 106年8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附表編號9至11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105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2999號)。 附表編號12至14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1809號、第1822號、第182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新臺幣60萬元確定(彰化地檢106年度執字第6171號)。 附表編號1至17,經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53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廢棄物清理法 廢棄物清理法 廢棄物清理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6月,併科罰金 新臺幣30萬元 有期徒刑2年1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0萬元 有期徒刑2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0年10月21日至101年2月 13日 101年10月17日至同年12月 2日 101年3月31日至同年5月26 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9914號、102年度偵字第633號、第701號、第2521號、第2996號、第3460號、第3485號、第3530號、第3898號、第3916號、第4000號、第4197號、第4312號、第4319號、第4390號、第4401號、第4409號、第4416號、第4419號、103年度蒞追字第2號、103年度偵字第913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9914號、102年度偵字第633號、第701號、第2521號、第2996號、第3460號、第3485號、第3530號、第3898號、第3916號、第4000號、第4197號、第4312號、第4319號、第4390號、第4401號、第4409號、第4416號、第4419號、103年度蒞追字第2號、103年度偵字第9132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495、2766、3048、333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 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809號、第1822號 、第1823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809號、第1822號 、第1823號 104年度上更(一)字第15號 判決日期 105年2月18日 105年2月18日 106年1月24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637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637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3132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06年8月24日 106年8月24日 107年1月1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附表編號12至14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1809號、第1822號、第182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新臺幣60萬元確定(彰化地檢106年度執字第6171號)。 雲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401號 附表編號1至17,經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53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 編 號 16 17 18 罪 名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廢棄物清理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 罪 日 期 96年8月16日 96年9月27日 101年12月6日至同年12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調偵字第178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調偵字第178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7837號、第7838號、第7839號、第972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2899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2899號 113年度訴緝字第30號 判決日期 106年3月23日 106年3月23日 113年7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49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49號 113年度訴緝字第30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07年3月22日 107年3月22日 113年10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 註 附表編號16至17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289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7438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227號 附表編號1至17,經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53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