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23

案號

CHDM-113-聲-1417-20241223-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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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41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金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0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金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 刑貳年伍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金進因搶奪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 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陳金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高等 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3年度聲字第575號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1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上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經本院函詢受刑人,給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後,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罪質、犯罪情節、各罪行為時間間隔、所生損害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慧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搶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9月18日 112年5月15日 112年2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021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834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05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聲請書附表誤載為臺中地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663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1084號 113年度訴字第191號 判決日期 112年9月27日 113年2月29日 113年7月1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聲請書附表誤載為臺中地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663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1084號 113年度訴字第191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9月27日 113年2月29日 113年10月25日 (撤回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409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4724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5474號 編號1、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更字第17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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