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日期

2024-12-09

案號

CHDM-113-聲-1420-20241209-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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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420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張凱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710 號),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凱龍自民國113年12月6日起撤銷羈押。 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犯後坦承犯行,被告有家人要照料,並 無逃亡之虞,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 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張凱龍因另案施用毒品案件,於民國113年12月6日起轉入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附勒戒所執行觀察勒戒,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是羈押被告原羈押原因應於上開執行之日消滅,被告之羈押自應予撤銷,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另聲請人即被告雖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本院既已自113年1 2月6日起撤銷羈押,則被告已非屬羈押之被告,聲請人所為之具保停止羈押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素珍                 法 官 陳怡潔                 法 官 陳彥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靖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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