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1-09
案號
CHDM-113-聲-1422-20250109-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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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42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BAGUS MAULANA(中文名:拉那)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0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BAGUS MAULANA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 期徒刑陸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BAGUS MAULANA因犯詐欺等罪,先後 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BAGUS MAULANA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 ,先後經本院以各該編號所示之判決分別判處如各該編號所示之有期徒刑,均告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刑事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2罪之犯罪類型、情節均不相同,各罪之獨立性較高,行為人透過各罪所顯示之人格面並不相同,責任非難重複程度顯然較低;並斟酌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受刑人對本件定刑範圍表示:希望能合併定在6年內,讓我早日回印尼陪伴家人等語之意見(參本院卷第25頁)等節,整體評價受刑人應受矯治的程度,在上開2罪所處有期徒刑宣告刑總和上限之外部性界限範圍內,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仲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曉汾 附表:受刑人BAGUS MAULANA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年2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罪日期 112年5月5日至112年5月10日 112年4月21日至112年4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及 案 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858、11643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97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630號 113年度訴字第588號 判決日期 112年10月3日 113年9月2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630號 113年度訴字第588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2年11月14日(撤回上訴) 113年11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 註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112年度執字第63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55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