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日期

2024-12-13

案號

CHDM-113-聲-1426-20241213-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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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426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張祐瑞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加重竊盜等案件(113年度易字第1163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祐瑞提出新臺幣參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 居於彰化縣○○市○○路0段000巷000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已坦承犯行,並 與被害人和解,並取得被害人等之原諒,且被告之未婚妻剛生產,未婚妻及小孩急需被告照顧,被告也已由三姊夫協助清償債務,被告也答應三姊夫待案件結束後,即到三姊夫之公司上班,回歸正途,沒有逃亡或逃亡之虞,被告也非常後悔犯下這起案件;本案已完成相關證據之調查,全案已經明朗,被告沒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證人之虞;另被告所犯竊盜案件並非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綜上情況,實無繼續羈押被告之原因與必要,被告願以新臺幣(下同)3萬至5萬元之保證金及責付或限制住居之條件聲請停止羈押等語。 二、被告因加重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2 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加重竊盜罪及同法第354條之毀損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於短時間內犯多次犯行,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認有羈押必要,應予羈押,於民國113年9月10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予以羈押,並於113年11月29日裁定延長羈押在案。茲本案已於113年11月13日判處罪刑在案,是經本院審酌全案犯罪情節、現有卷證資料及本案業已判決,且被告犯罪之動機是為了清償債務,其自陳已透過家人處理清償所積欠之債務,並已有回歸社會之計畫,再犯之可能性已降低,本院認被告前開應予羈押之原因雖仍存在,然如以具保及限制住居之方式,可替代羈押手段,應可確保被告不再反覆實施竊盜犯行,並可確保本案之日後可能之審判(本案尚未確定)、執行程序之進行,是爰准予被告具保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彰化縣○○市○○路0段000巷000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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