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1-14

案號

CHDM-113-聲-1433-20250114-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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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43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欽茂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欽茂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欽茂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聲請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均為竊盜罪,犯罪類型相同,所犯均屬侵害財產法益之罪,附表編號一之犯罪時間為民國113年1月9日,附表編號二之犯罪時間則為113年6月27日,犯罪時間上已有相當之差距,並斟酌受刑人實行各次犯行之次數、不法內涵、受刑人之年紀、復歸社會可能性、罪數所反映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等情,為整體非難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執行刑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素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心怡 附表: 編    號 一 二 罪    名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40日 拘役40日 犯 罪 日 期 113年1月9日 113年6月27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偵字第6714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速偵字第650號 最 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1141號 113年度簡字第1484號 判決日期 113年8月16日 113年9月6日 確 定判 決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1141號 113年度簡字第1484號 確定日期 113年10月1日 113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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