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5-01-17

案號

CHDM-113-聲-1442-20250117-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44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科樺 具 保 人 林聰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等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 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聰豪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林聰豪因受刑人黃科樺犯詐欺等案件 ,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並已合法通知具保人而無著,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沒入實收利息,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 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而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2萬元,由 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保證金通知)及國庫存款收款書附卷可稽。嗣受刑人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後,由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函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代為執行。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合法傳喚受刑人到案執行,受刑人無正當理由未遵期到案執行。且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核發拘票命警拘提受刑人,亦無所獲等情,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警方拘提報告書暨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之受刑人個人資料在卷足參。復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亦未果,此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及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之具保人個人資料附卷可稽。而受刑人迄今仍未到案執行,並無受另案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一節,業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足憑,堪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故聲請人據以受刑人逃匿為由,提出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爰依法裁定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慧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亭竹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