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30
案號
CHDM-113-聲-1443-20241230-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44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游麗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0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游麗媖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參仟 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 判以上,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7款、第53條規定甚明。 二、經查: ㈠受刑人游麗媖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僅記載罰金刑部分),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卷附如附表所示之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卷附可參。從而,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㈡本院斟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2罪,均為竊盜案件,罪質相 近,暨各罪行為時間間隔、手段、所生危害與損害,兼衡被告犯後態度、前科素行、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以及受刑人表示:希望定罰金新臺幣3000元,其有身心障礙,且為低收入戶等意見。再審酌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並考量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 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琇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冠慧 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 編 號 罪名 宣 告 刑 犯罪日期 偵查年度及案號 最 後 事 實 審 確 定 判 決 備 註 法 院 案 號 判決日期 法 院 案 號 確定日期 1 竊盜 罰金2000元,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壹日 113年4月6日 彰化地檢113年度偵字第734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1611號 113年8月3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1611號 113年10月11日 彰化地檢113年度罰執字第339號 2 竊盜 罰金2000元,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壹日 113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