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1-09

案號

CHDM-113-聲-1444-20250109-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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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44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嘉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0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嘉昆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茲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考量受刑人各犯罪情節相似、犯罪時間約係在1個月內及法益侵害種類、程度,並衡酌受刑人對於定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等情,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3次)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3年1月22日 113年2月11日(2次) 113年2月11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偵字第5844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263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1014號 113年度簡字第1963號 判決日期 113年9月27日 113年10月2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1014號 113年度簡字第1963號 確定日期 113年11月6日 113年11月27日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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