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1-07

案號

CHDM-113-聲-1460-20250107-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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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46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0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數罪,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聲請定易科罰金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此最後判決之法院,以判決時為準,不問其判決確定之先後(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289號裁定意旨參照)。而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得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8項定有明文。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436號、第1432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數罪,先後經本院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而附表編號1及編號2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33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均經確定在案等情,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本院為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如附表所示之罪乃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正當,應予准許。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與編號3所示有期徒刑3月之總和,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41條第8項之規定,定應執行刑之刑逾6月,仍得易科罰金,又本院發函受刑人告以得具狀陳述意見並提出有利於己之量刑證據,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語(本院卷第25頁),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限,於上開確定裁判所定應執行刑之範圍內,裁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編號2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然此僅係由檢察官於換發執行指揮書時,扣除該部分相當已執行完畢之刑,並不影響本件應予定其應執行刑之結果,併予敘明。 四、至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另經宣告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然 本件除上開罰金刑外,並無其他可定應執行之罰金刑,且檢察官聲請書僅載明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就有期徒刑部分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自僅就聲請範圍審酌,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罰金刑部分,應依原確定判決行之,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高郁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家庭暴力防治法 家庭暴力防治法 宣 告 刑 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台幣3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 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 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2年10月26日【聲請書誤載為112年10月25日,應予更正】 112年7月23日 112年10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速偵字第1394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0450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偵字第691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2年度交簡字 第2051號 112年度簡字 第2539號 113年度簡字 第1282號 判決 日期 112年11月29日 112年12月25日 113年8月2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2年度交簡字 第2051號 112年度簡字 第2539號 113年度簡字 第128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月9日 113年2月16日 113年9月27日 備    註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95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22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758號 編號1、2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335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已執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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