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2-25
案號
CHDM-113-聲-1463-20250225-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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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46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昇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0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昇浩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 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 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吳昇浩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 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該等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4屬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1、3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就上開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提出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自得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而不受同條第1項但書之限制,即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受刑人所犯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另本院已通知受刑人於收到通知後5日內具狀陳述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類型,其犯罪情節、所侵害之法益、罪質,及受刑人所受責任非難之程度,再斟酌受刑人犯數罪所反應人格特性,暨權衡各罪之法律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依刑法第51條所定限制加重原則,及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爰於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範圍內,裁定本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鮑慧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方維仁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註 法院 案 號 判決日期 法院 案 號 判決確定日期 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7月 113/4/11 彰化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868號 彰化地院 113年度易字第1044號 113/9/27 彰化地院 113年度易字第1044號 113/11/8 否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501號 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3月 113/4/11 彰化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868號 彰化地院 113年度易字第1044號 113/9/27 彰化地院 113年度易字第1044號 113/11/8 是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502號 3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8月 113/7/8 彰化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1163號 彰化地院 113年度易字第1162號 113/9/27 彰化地院 113年度易字第1162號 113/11/8 否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503號 4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4月 113/7/8 彰化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1163號 彰化地院 113年度易字第1162號 113/9/27 彰化地院 113年度易字第1162號 113/11/8 是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50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