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日期

2025-01-13

案號

CHDM-113-聲-1473-20250113-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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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473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曾隆源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曾隆源並無逃亡或逃亡之虞,也無湮滅 、偽造證據或勾串證人之虞。被告犯後態度良好,主動配合偵查。被告是上網找工作才聯繫到「楷宏《TWSE專職》」,而詐欺集團早已逃之夭夭,不可能再與被告聯繫,又被告有正當工作,因此被告實無反覆實施犯罪之虞,爰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被 告除本案外另涉犯其他次依詐欺集團指示向被害人面交取款之工作,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之虞,而無法以其他替代方式代替羈押,有羈押必要,乃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裁定羈押。 三、被告雖以前詞聲請撤銷羈押或具保停止羈押,且本案已於11 4年1月13日以113年度訴字第1069號判決判處罪刑,但本案尚未確定,仍有保全本案刑事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必要性。本院再審酌前揭羈押原因均仍存在,另被告先後於93、105、109、113年間因他案經發布通緝,有法院通緝紀錄表存卷可參,是為確保之後審理及刑罰執行程序順利進行必要,並衡量司法追訴之國家與社會公益,以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後,認本案羈押原因並未消滅,且不能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替代,而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此外,被告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示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情形。從而,被告向本院聲請撤銷羈押或具保停止羈押,難以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琇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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