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31

案號

CHDM-113-聲-1475-20241231-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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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47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傅元瑞 住雲林縣○○鎮○○里○○○路00巷0○0號(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0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傅元瑞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貳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犯恐嚇取財等數罪,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本院已通知受刑人於收到通知後5日內具狀陳述意見,受刑人對本案也表示無意見。是依前揭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為搶奪、恐嚇取財、竊盜,各罪之行為態樣、手段,並斟酌受刑人實行各次犯行之犯罪時間、次數、不法內涵、時間差距,並考量上開各罪之法律目的、就受刑人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復參以受刑人於本院通知時無具體意見表示等節,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余仕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註 法院 案   號              判決日期              法院 案   號              判決確定日期 1     搶奪 有期徒刑1年6月 112/08/02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9669、11382號 嘉義地院 112年度訴字第401號 112/12/21 嘉義地院 112年度訴字第401號 113/01/23 否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78號 2     恐嚇取財、竊盜 有期徒刑10月、8月 112/06/30 112/08/01 彰化地檢112年偵字第19589、19771號 彰化地院 113年度易字第933號 113/10/08 彰化地院 113年度易字第933號 113/11/08 否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7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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