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4-12-31

案號

CHDM-113-聲-1477-20241231-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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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47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立育 具 保 人 吳育竹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 3年度執聲沒字第1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育竹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及所實收之利息,均沒入之 。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吳育竹因受刑人陳立育犯詐欺案件, 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已逃匿,並已合法通知具保人而無著,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三、查受刑人陳立育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0萬元,由具保人吳育 竹於民國113年1月16日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並限制住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限制住居具結書影本各1紙在卷可稽。嗣受刑人經聲請人依其住居所合法傳喚未到,復拘提無著,且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促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業經本院審閱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41號執行卷宗無誤,而受刑人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1份在卷可佐,足見受刑人確實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彥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靖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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