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1-15

案號

CHDM-113-聲-1481-20250115-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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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48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昶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0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昶毅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四月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 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受刑人於卷內是否請求定刑調查表中,表示對於本案定刑並 無意見陳述。 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四、經查:  ㈠依據附表所示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以 證明:受刑人曾犯附表所示之罪。  ㈡本件受刑人已向檢察官請求就附表所示之數罪聲請定應執行 刑(見卷附之調查表),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應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因此,本件聲請為有理由。  ㈢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業經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確定、如附表編號4至7、8至13所示之罪,分別業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5年11月確定。  ㈣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屬施用毒品、販賣 毒品、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罪,罪質差異不大,部分犯罪情節雷同,且具有關連性,另考量各罪間之時間接續、被告犯後坦承全部犯行、販賣及轉讓之整體毒品數量等一切情狀,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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